排烟风机房要求
排烟风机房的设计和设置需遵循国家相关消防规范(如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、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》GB51251等),以下为关键要求:

1. 机房位置
- 独立设置:应单独设置,不得与其他非消防用房(如住宅、办公室)共用,且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区域上方、下方或贴邻。
- 防火分隔:采用耐火极限≥2.00h的防火隔墙和≥1.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,门需为甲级防火门。
- 靠近排烟区域:尽量靠近防烟分区,缩短排烟管道长度,提高效率。

2. 机房尺寸与空间
- 设备间距:风机外缘至墙或其他设备的距离≥0.6m,确保检修空间。
- 净高要求:通常≥2.5m(需满足设备安装和管道布置要求)。
- 吊装条件:预留设备搬运通道或吊装孔。

3. 通风与散热
- 机械通风:机房内需设机械通风系统,温度不宜超过40℃。
- 进排风设置:进风口宜设在机房下部,排风口设在上部。

4. 电气与消防设施
- 消防电源:风机及控制柜需由消防电源供电,末端切换。
- 应急照明: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。
- 自动灭火:若机房位于地下室或高层建筑内,需设气体灭火或喷淋系统(根据规范确定)。

5. 管道与阀门
- 排烟管道:应采用不燃材料(如镀锌钢板),耐火极限≥0.5h。
- 排烟防火阀:在排烟风机入口处设280℃熔断关闭的排烟防火阀,连锁关闭风机。

6. 控制与联动
- 联动控制: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,接受消防控制室远程启停信号。
- 手动控制:机房内需设就地启动装置。

7. 其他要求
- 减震降噪:设备基础设减震措施,噪声超标时需做隔声处理。
- 标识:机房门口应标明“排烟风机房”及警示标识。

特殊注意事项
- 地下室机房:需防止积水,设置排水设施。
- 高层建筑:排烟风机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的风压要求。
建议具体设计时结合项目所在地的消防部门要求及最新规范调整,必要时咨询专业消防设计单位。